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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賴力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暉日環保有限公司、陳淑娟兼張家榮之限定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陳淑娟、張育愷、張育瑋均已對被繼承人張家榮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960號)。原告如仍要對張家榮之繼承人請求,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家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原告應提出更正起訴對象及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訴之聲明之完整起訴狀。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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