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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0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劉紫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春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

㈡、請提出本件清晰無遮蔽之「支票2紙」及「退票理由單2紙」之書證影本。

㈢、請提出起訴狀及上開編號㈡所示之書證繕本(影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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