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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314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林品秀
原告
林冠均
原告
兼前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峰辰
被告
林泰公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林誌展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可照)。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林品秀、林峰辰、林冠均對被告林泰公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㈡被告應將原告林品秀、林峰辰、林冠均之姓名登載於其派下員名冊。㈢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人新臺幣(下同)81,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成為被告之派下員、享有派下員之權利,則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林泰公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將原告姓名登載於派下員名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三人就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之。又原告自陳現祭祀公業登錄人數為1,116人,如原告對被告之派下員存在,則被告之全體派下員共有1,119人,有公業林泰公、祭祀公業林泰公、公號林泰公(繼承變動後)派下全員名冊在卷可佐,原告三人所佔派下權比例為3/1119。該上開祭祀公業所有之不動產歷年來曾經政府徵收、買賣,經核對後現存所有不動產如附表所示,總財產價額則為98,834,357元,有公業林泰公、祭祀公業林泰公、公號林泰公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查,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4,971元(計算式:98,834,357元×3/1119=264,9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05,971元【計算式:㈠264,971元+㈢81,000元+㈣60,000元=405,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2,150元,尚應補繳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被告現存之不動產)
編號 不動產 所有權人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財產價額(元 1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84 全 2,200元/㎡ 184,800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684 全 2,200元/㎡ 1,504,800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2,352 全 2,200元/㎡ 5,174,400 4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325 3/10 2,600元/㎡ 253,500 5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995 全 2,200元/㎡ 2,189,000 6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78 全 2,200元/㎡ 171,600 7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116 全 2,200元/㎡ 255,200 8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96 全 2,200元/㎡ 211,200 9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2,282 全 2,200元/㎡ 5,020,400 10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420 全 2,200元/㎡ 924,000 1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3,033 全 2,200元/㎡ 6,672,600 1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214 全 2,200元/㎡ 470,800 1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8,106 全 2,200元/㎡ 17,833,200 14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1,434 全 2,200元/㎡ 3,154,800 15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101 全 2,200元/㎡ 222,200 16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2,723 全 2,200元/㎡ 5,990,600 17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3,056 全 2,200元/㎡ 6,723,200 1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3,557 全 2,200元/㎡ 7,825,400 1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祭祀公業:林泰公 2,793.14 全 2,800元/㎡ 7,820,792 2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祭祀公業:林泰公 1,218.71 全 2,800元/㎡ 3,412,388 2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祭祀公業:林泰公 105.99 全 10,100元/㎡ 1,070,499 2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祭祀公業:林泰公 187 3/10 10,100元/㎡ 566,610 2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祭祀公業:林泰公 720.52 300/1000 10,100元/㎡ 2,183,176 2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萬巒段795-3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1,671.93 824/9672 1,300元/㎡ 185,171 25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3,899.11 824/9672 920元/㎡ 305,608 26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1,482.5 824/9672 920元/㎡ 116,197 27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99.57 824/9672 920元/㎡ 7,804 2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6,158.9 全 1,400元/㎡ 8,622,460 2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9,185.65 全 1,000元/㎡ 9,185,650 3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151.21 全 1,500元/㎡ 226,815 3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四溝水段890地號土地) 祭祀公業:林泰公 1,107.33 3/10 760元/㎡ 252,471 3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四溝水段784地號土地) 公業林泰公 359.32 3/10 900元/㎡ 97,016 合計      98,83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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