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補字第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吳建緯
- 法定代理人林柏榮
- 原告胡宏侟
- 被告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胡宏侟 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 李孟學律師 被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4930號兩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4,49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1年10月26日 114年11月4日 (3+10/365) 6% 5萬4,493.15元 小計 5萬4,493.15元 合計 35萬4,4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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