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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4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駱冠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凱民、王惠朗、趙婉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王惠朗、趙婉秀姓名與切結書所載不同,請具狀確認被告姓名及陳報對渠等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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