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97號
- 原告
- 邱玲君
- 訴訟代理人
- 邱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潮補字第79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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