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25號
- 原告
- 蔡碧櫻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潮補字第825號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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