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小字第4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告
蘇啓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600元,及自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97,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2年8月14日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企銀)申請信用貸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8月14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按期於當月14日平均攤還本息,自借款日起,利率以百分之19.18計算,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未超過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自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逾期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嗣臺東企銀已將上開債權全數讓與原告並以公告方式通知被告。又被告於109年6月30日繳款1,008元,經抵充後被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7,600元,及自起訴狀到院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否認積欠原告97,600元,又原告並未說明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各為多少,縱被告有積欠上開金額,原告請求權亦已因15年時效經過而消滅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97,600元本金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D.讓售案件帳卡、民眾日報公告等件為證,被告空言否認消費借貸關係及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金額,自無足採。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請求、承認及起訴;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5條、第129條第1項、第1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所謂承認,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又承認不以明示為限,默示的承認,如請求緩期清償、支付利息等,亦有承認之效力(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216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原告受讓上開債權前,所受讓債權之繳息截止日為95年1月22日,如以其翌日起算15年係至110年1月22日為止,惟被告嗣分別於96年3月14日繳款100元、於109年6月30日繳款1,008元,有客戶交款明細在卷可佐,是上開繳款均應認為係被告承認原告之請求權存在之意思表示,已生中斷時效之效果,現原告之請求權時效應自109年6月30日重行起算,經計算至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8月29日止,僅經過5年1月30天,並未逾越15年,原告之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訴狀到院之日為114年8月29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