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司宏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誠
- 訴訟代理人
- 管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