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154號
- 原告
- 李陳月見
- 訴訟代理人
- 邱循真律師
- 被告
- 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假扣押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查封登記(如附表所示),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最高法院8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不過為備案性質,不因法院准予備案遽認其法人格當然消滅(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雖已解散,且於民國94年2月14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報清算完結,經臺南地院准予備查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南市政府113年12月3日府經商字第11321877510號函暨所附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然查,如附表所示之查封登記之債權人目前仍登記為被告,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附卷可憑,足見被告在此部分範圍內,尚未清算完結,且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仍然存續,而臺南地院雖對其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然此僅為備案性質,並不影響被告在此部分範圍內之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從而,被告於本件訴訟具有當事人能力。又被告於解散前之董事中,董事長吳修齊、副董事長鄭高輝均已死亡,是應以尚生存之董事侯博明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附表所示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訴外人即原告之子李明宏前於民國86年1月間,以購車需資金為由,央求原告向被告借貸,原告遂向被告貸款,詎李明宏嗣未如期還款,被告為保全債權,聲請本院以86年度裁全字第1158號裁定准許被告供擔保後,得對原告財產為假扣押,被告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86年度執全字第873號為假扣押執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函文囑託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土地為假扣押之查封登記(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登記事項)。然查封登記後,被告並未就其對原告之消費借貸債權取得終局執行名義,迄今已長達27年以上,顯已罹於時效,原告得拒絕給付,惟系爭登記事項仍登載於系爭土地,已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綜上,原告依據民法第125條、第129條、第137條1、2項、第144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提出之陳報狀陳稱:就原告請求系爭土地之系爭登記事項應予塗銷,無意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第129條、第137條第1、2項、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急換價提存其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最高法院10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104年度台上第441號判決參照)。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本院依職權函查之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1158號、86年度執全字第873號卷宗、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等資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無誤,而被告已具狀表示其並無意見等語,是本院參酌上揭事證,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堪認屬實。查本件被告向本院就系爭土地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經本院囑託為假扣押查封登記完成時間分別為86年11月13日、同年11月21日,則被告之債權之請求權應自上揭時間開始起算,迄今顯已逾15年,自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依法得拒絕給付,則原告應已無假扣押之原因及其必要,然系爭登記事項仍登載於系爭土地上,客觀上已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25條、第129條、第137條第1、2項、第144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系爭登記事項,而為上揭訴之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判決主文第1項內容,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其性質並不宜宣告假執行,本院爰不另為宣告假執行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應塗銷之登記事項 1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李陳月見(登記次序:0021) 36分之1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878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三六分之一。收件:86年11月13日6202號。86年11月13日16時00分登記。 2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李陳月見(登記次序:0021) 36分之1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878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三六分之一。收件:86年11月13日6202號。86年11月13日16時00分登記。 3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李陳月見(登記次序:0068) 21分之1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878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四五分之二。收件:86年11月13日6202號。86年11月13日16時00分登記。 4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李陳月見 (登記次序:0032) 45分之2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878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四五分之二。收件:86年11月13日6202號。86年11月13日16時00分登記。 5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李陳月見 (登記次序:0065) 117分之6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878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四五分之二。收件:86年11月13日6202號。86年11月13日16時00分登記。 6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李陳月見(登記次序:0049) 45分之2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878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四五分之二。收件:86年11月13日6202號。86年11月13日16時00分登記。 7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李陳月見(登記次序:0031) 117分之6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878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四五分之二。收件:86年11月13日6202號。86年11月13日16時00分登記。 8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李陳月見(登記次序:0136) 30分之1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878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四五分之一。收件:86年11月13日6202號。86年11月13日16時00分登記。 9 屏東縣○○鎮○○○段00地號 李陳月見(登記次序:0138) 45分之1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878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四五分之一。收件:86年11月13日6202號。86年11月13日16時00分登記。 10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地號) 李陳月見(登記次序:0007) 9分之1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9643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九分之一。收件:86年11月21日6366號。86年11月21日16時00分登記。 1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地號) 李陳月見(登記次序:0007) 9分之1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9643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九分之一。收件:86年11月21日6366號。86年11月21日16時00分登記。 1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地號) 李陳月見(登記次序:0007) 9分之1 (限制登記事項)依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民執全戊873字第29643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陳月見。限制範圍:九分之一。收件:86年11月21日6366號。86年11月21日16時00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