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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1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呂憲雄

原告
黃憲章
被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494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惟原告業已逾期並未補繳裁判費,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則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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