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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簡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吳建緯

  • 當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敬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2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雯 蕭瑋葶 被 告 林敬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10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3,1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敬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潮簡卷第58 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摩里士企業行訂購商品並辦理分期付款,茲因出賣人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是被告與出賣人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讓與原告,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任一期之款項,須按週年利率16%計算遲延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期數後即未再繳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尚未給付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03,101元, 迭經原告通知聯絡亦置之不理,爰依民法分期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略謂: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zingala 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司促卷第11-95頁),經本院調查上揭證據之結果,堪認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述本金金額,係屬有據。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情,然被告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證據為佐,空言泛稱,難信其實。 ㈡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民事訴訟法第433之1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金額以16%計算之遲延利息等情,固有原告提出之分期付款約定書可憑(司促卷第11-71頁),惟就利息起算之日,本院已 於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上命原告補正以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有送達證書可佐(潮簡卷第43頁),惟原告僅泛稱被告於平台上簽立分期付款合約書時就會顯示每月繳費日,這部分可能要回去問資訊室,今日無法提出等語(潮簡卷第57、58頁),則原告未遵期提出證明,本院難信其實,依上開規定,原告主張上開金額之遲延利息,僅得請求自被告受催告時起即民事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即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14年1月1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3址, 被告於同月20日具狀異議,堪認以此日為拒絕給付而陷於遲延之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審酌原告僅就利息起算日部分為敗訴判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9,35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6,881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4,98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0,80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0,425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8,22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299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4,752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4,048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3,689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2,547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2,11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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