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300號
- 原告
- 龔偉嘉
- 被告
- 童建雄
- 被告
- 登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查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主為訴外人許維珊,是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許維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系爭車輛損害債權讓與證明,或陳報原告得以自己名義請求系爭車輛損害之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並請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