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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30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建緯

原告
龔偉嘉
被告
童建雄
被告
登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查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主為訴外人許維珊,是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許維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系爭車輛損害債權讓與證明,或陳報原告得以自己名義請求系爭車輛損害之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並請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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