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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40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雲祥
被告
張竣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085元,及自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500元,被告負擔1,050元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78,0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4月7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北門路與文化路口時,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致撞上原告承保由訴外人簡鈺庭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原告業已支出修復費用111,550元(其中板金部分為14,400元、材料部分為75,100元、塗裝部分為22,05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1,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第203條、第21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汽車保險計算書、發票、行照、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復有被告於調查紀錄表中表示「左轉未注意到對方,不慎擦撞..」顯認被告確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惟原告的被保險人於調查紀錄表中表示「直行,甫起步,過路口擦撞」,顯認原告的被保險人,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是以依上開故事故發生的過程,本院認原告主張被告應負7成的肇事責任,核屬有據。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足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則原告請求的金額,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後,應為78,085元(計算式:111550×70%=78085),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8,08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14年5月4日(見本院卷第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核屬無據。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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