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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簡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麥元馨

  • 當事人
    劉紫玲春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59號 原 告 劉紫玲 被 告 春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 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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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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