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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簡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吳思怡

  • 當事人
    張麗娟多美商行邱雪云柯宏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40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多美商行邱雪云 柯宏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潮補 字第11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 於114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為證,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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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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