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180號
- 原告
- 鄧順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海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㈡、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提出經「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㈢、請具狀陳明被告之不法行為為何?被告違反何項法律?原告之何項法律上權利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受損害?並提出損害發生之證明、受損害金額之證明,另附具繕本一份到院。
㈣、原告如就上開編號㈢應補正事項不清楚或不明瞭,請自行向律師諮詢後補正。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