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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18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鄧順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海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㈡、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提出經「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㈢、請具狀陳明被告之不法行為為何?被告違反何項法律?原告之何項法律上權利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受損害?並提出損害發生之證明、受損害金額之證明,另附具繕本一份到院。

㈣、原告如就上開編號㈢應補正事項不清楚或不明瞭,請自行向律師諮詢後補正。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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