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384號
- 原告
- 胡宏侟
- 訴訟代理人
- 李仲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學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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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4930號兩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4,49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1年10月26日 114年11月4日 (3+10/365) 6% 5萬4,493.15元 小計 5萬4,493.15元 合計 35萬4,4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