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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38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建緯

原告
胡宏侟
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孟學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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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4930號兩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4,49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1年10月26日 114年11月4日 (3+10/365) 6% 5萬4,493.15元  小計       5萬4,493.15元 合計        35萬4,4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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