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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9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黃榮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裕紘、總誠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000,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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