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93號
- 原告
- 黃榮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裕紘、總誠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000,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潮補字第1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裕紘、總誠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000,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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