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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麥元馨

  • 原告
    黃榮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黃榮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裕紘、總誠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 繳之裁判費1,000,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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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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