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 原告
- 老魯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英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蕙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宋蕙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蕙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宋蕙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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