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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吳思怡

  • 當事人
    老魯記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老魯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蕙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宋蕙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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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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