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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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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蕙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宋蕙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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