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27號
- 原告
- 上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永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明泰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於114年1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8,135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2,540元,尚應補繳78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