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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建緯

原告
方姿云
被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載事項。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恢復原告在亂2 online「f0000000」帳號使用支配權等語,惟未表明該帳號本身價值,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請原告於限期內陳報該帳號價值,並附上佐證資料。如原告不能陳報標的價額者,則屬客觀上無法確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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