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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建緯

原告
方姿云
被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恢復原告在亂2 online「f0000000」帳號使用支配權等語。本院前以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裁定命原告陳報該帳號價值,原告逾期未補正,堪認屬客觀上無法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之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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