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
- 原告
- 方姿云
- 被告
-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恢復原告在亂2 online「f0000000」帳號使用支配權等語。本院前以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裁定命原告陳報該帳號價值,原告逾期未補正,堪認屬客觀上無法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之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