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吳建緯
- 當事人方姿云、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 原 告 方姿云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恢復原告在亂2 online「f0000000」帳號使用支配權等語。本院前以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裁定命原告陳報該帳號價值,原告逾期未補正,堪認屬客觀上無法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之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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