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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8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盧依淳
訴訟代理人
黃昭明

蔡水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閃亮亮寵物美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7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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