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89號
- 原告
- 盧依淳
- 訴訟代理人
- 黃昭明
蔡水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閃亮亮寵物美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7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潮補字第689號
蔡水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閃亮亮寵物美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7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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