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05號
- 原告
- 潘合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潮補字第70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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