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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建緯

原告
童冠慶
被告
楊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添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於民國108年間,指示訴外人洪浩倫、阮采羚分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對外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紅樂企業社)、000000000000號(板點有限公司)帳戶,再由被告持上開帳戶向臺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定金流代收付合約,作為假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收取詐欺贓款之人頭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以假投資「聚寶聯合國際網站」之方式詐騙原告,且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定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之罪,故本件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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