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補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呂憲雄
- 原告邱玲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97號 原 告 邱玲君 訴訟代理人 邱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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