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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2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蔡碧櫻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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