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66號
- 原告
- 吳宗琦
一、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吳家洛、護理師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以書狀陳明本件原告所受損害內容(即何種權利受損?損害金額及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可證明上開內容之相關證據。
㈡、請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即法條之依據)為何?
㈢、再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如屬醫療爭議事件,請提出經「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