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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18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呂憲雄

上訴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訴人
劉俊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若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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