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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3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建緯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媛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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