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媛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潮簡字第3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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