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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35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巫弘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清芳即夢蝶民宿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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