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輝
林咸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嘉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嘉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453元(本金458,484+已到期之利息19,969元=478,453元),應繳裁判費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