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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5號

履行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吳季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提出經「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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