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561號
- 原告
- 許文鳴
- 被告
- 龔裕翔
龔秉宗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300元(計算式:房屋現
值133,300元+起訴前之不當得利70,000元=203,3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潮補字第561號
龔秉宗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300元(計算式:房屋現
值133,300元+起訴前之不當得利70,000元=203,3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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