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補字第77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陳春祥
原告
溫樂源
被告
陳沈碧錦

董龔清燕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等人請求遷讓之房屋即屏東縣○○鄉○○村○○路○段000號及屏東縣○○

鄉○○村○○路○段00號之房屋課稅現值均為新台幣(下同)50,300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600元(計算式:50,300+

50,300=100,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15年度潮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