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補字第775號
- 原告
- 陳春祥
- 原告
- 溫樂源
- 被告
- 陳沈碧錦
董龔清燕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等人請求遷讓之房屋即屏東縣○○鄉○○村○○路○段000號及屏東縣○○
鄉○○村○○路○段00號之房屋課稅現值均為新台幣(下同)50,300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600元(計算式:50,300+
50,300=100,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