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22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彥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5年3月25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24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541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75,413元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6% 2 62,984元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附件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35萬8,639元 利息 27萬5,413元 115年3月12日 115年3月24日 (13/365) 15.96% 1,565.55元 利息 6萬2,984元 115年3月12日 115年3月24日 (13/365) 14.99% 336.27元 合計 36萬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