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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丞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5年4月2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334元,及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1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88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97,334元 利息 97,334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4月1日 (97/365) 15.99% 4,136.11元 違約金 97,334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4月1日 (97/365) 1.599% 413.61元 合計      101,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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