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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90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陳美靜
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陳李葉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計算式:(100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98000元=2580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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