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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93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建緯

原告
呂尉凡
被告
邱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理由欄所述之事項,逾期缺一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起訴未繳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命原告於時限內補繳裁判費。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參照其訴之聲明,難以特定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得據以請求之主要法律關係事實為何),是請原告提出民事更正起訴狀,除當事人、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外,應載明其起訴之原因事實(如為因受詐騙所受損害,得引用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並應提出民事更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一份。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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