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94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子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與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5年5月4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4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3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7,397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90元。
㈡、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自應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承受訴訟狀及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迄 違約金計算方式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001 276,796元 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55 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82,843元 002 82,612元 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03 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84,261元 003 30,990元 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69元 004 28,011元 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624元 合計 418,409元 427,397 附件 請求項目⑴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76,796元 利息 276,796元 115年2月17日 115年5月3日 (76/365) 9.55% 5,504.07元 違約金 276,796元 115年2月18日 115年5月3日 (75/365) 0.955% 543.16元 合計 282,843元 請求項目⑵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82,612元 利息 82,612元 115年2月17日 115年5月3日 (76/365) 9.03% 1,553.29元 違約金 82,612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3日 (47/365) 0.903% 96.06元 合計 84,261元 請求項目⑶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30,990元 利息 30,990元 115年2月18日 115年5月3日 (75/365) 10.03% 638.69元 違約金 30,990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3日 (47/365) 1.003% 40.02元 合計 31,669元 請求項目⑷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8,011元 利息 28,011元 115年2月18日 115年5月3日 (75/365) 10.03% 577.3元 違約金 28,011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3日 (47/365) 1.003% 36.18元 合計 28,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