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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小字第372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吳念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2,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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