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小字第372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被告
- 吳念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2,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