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至誠
- 上訴人
- 劉俊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子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若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