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簡字第34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陳政霆
被告
翁卉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7樓之9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元,並自115年1月20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000元。

訴訟費用4,230元由被告負擔4,076元,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依序以266,200元、25,000元、按月12,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就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7樓之9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訂立租賃契約,租期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每月租金12,000元。詎被告僅交付押租金11,000元,自始從未依約給付租金,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給付,扣除押租金已積欠租金25,000元,經原告以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後亦未依約遷讓返還房屋等節,業據其提出租約、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依租賃契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租金25,000元,及自115年1月20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000元,即為有據。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本院自毋庸就此另為准駁之諭知。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4,230元,爰依兩造勝敗比例命分別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15年度潮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