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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27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黃智暐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㈠、原告係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92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用13,415元、因提前終止櫃位租賃契約而支出之違約金80,000元、眼鏡費用10,800元,合計共104,215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630元。

㈡、請陳報本件原告是否已受領強制險理賠?如有,則提出受領金額及證明。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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