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5號
- 原告
- 吳季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提出經「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潮補字第5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提出經「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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