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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56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許文鳴
被告
龔裕翔

龔秉宗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300元(計算式:房屋現

值133,300元+起訴前之不當得利70,000元=203,3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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