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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76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墾丁玩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首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告
陳品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2項、第7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⒈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0,582元,及其中20,000元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2%(即年利率730%)計算之遲延金;其中20,000元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2%計算之遲延金;其中20,000元自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2%計算之遲延金;其中20,000元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2%計算之遲延金;其中20,000元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2%計算之遲延金;其中20,000元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2%計算之遲延金;其中20,000元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2%計算之遲延金;其中20,000元自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2%計算之遲延金;其中6,429元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64,154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10日起至騰空返還第1項聲明所示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20,000元予原告。聲明⒈部分依兩造訂立之恆春轉運站商店區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其租賃期間、租金及繳納方式之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其中第3條關於第5、6年之租金部分,雖未載明「每月」2萬5千元,惟觀諸二造約定之租金,第1、2年每月15,000元,第3、4年每月20,000元,則第5、6年按先前每2年調漲5,000元之規律當即為每月25,000元,且契約第4條復約定租金每次應繳1個月份,於每月10日前繳納,堪認前開第5、6年之租金應即為每月25,000元。是系爭租約自115年2月起剩餘之權利存續期間租金總額為860,000元(計算式:20,000元/月×13個月+25,000元/月×24個月=860,000元)。聲明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9,7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99,782元【計算式:㈠860,000元+㈡739,782元=1,599,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恆春轉運站商店區租賃契約 出租人:墾丁玩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陳品妤(以下簡稱為乙方)  第二條 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協議為:6年共(72個月)自民國112年3月1日至民國118年2月28日止。 第三條 第一、二年租金每個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第三、四年每月貳萬元整。第五、六年兩萬五千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推延,所承租之範圍(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網路、營業費用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 每次應繳1個月份,租金於每月10日以前繳納,延遲繳納繳延遲金每日2%。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本院收狀日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萬582元) 1 遲延金 2萬元 114年6月11日 115年3月3日 (266/365) 730% 10萬6,400元  2 遲延金 2萬元 114年7月11日 115年3月3日 (236/365) 730% 9萬4,400元  3 遲延金 2萬元 114年8月11日 115年3月3日 (205/365) 730% 8萬2,000元  4 遲延金 2萬元 114年9月11日 115年3月3日 (174/365) 730% 6萬9,600元  5 遲延金 2萬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3月3日 (144/365) 730% 5萬7,600元  6 遲延金 2萬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3月3日 (113/365) 730% 4萬5,200元  7 遲延金 2萬元 114年12月11日 115年3月3日 (83/365) 730% 3萬3,200元  8 遲延金 2萬元 115年1月11日 115年3月3日 (52/365) 730% 2萬800元  小計       50萬9,200元 合計        73萬9,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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