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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77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陳春祥
訴訟代理人
林富子
原告
溫樂源
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
被告
陳沈碧錦

董龔清燕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遷讓房屋,惟嗣

以補正狀稱係請求返還土地,請求返還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453.38平方公尺及同段660-5地號面積180.57平方公尺。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6,170元【計算

式:(453.38平方公尺+180.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600元/平

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若原告已依

本院115年7月15日之裁定,繳納裁判費1,630元,則應予以扣除

,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正其請求權基礎,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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