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775號
- 原告
- 陳春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子
- 原告
- 溫樂源
- 訴訟代理人
- 劉雪鳳
- 被告
- 陳沈碧錦
董龔清燕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遷讓房屋,惟嗣
以補正狀稱係請求返還土地,請求返還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453.38平方公尺及同段660-5地號面積180.57平方公尺。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6,170元【計算
式:(453.38平方公尺+180.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600元/平
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若原告已依
本院115年7月15日之裁定,繳納裁判費1,630元,則應予以扣除
,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正其請求權基礎,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