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00號
- 原告
- 鍾和叡
- 被告
- 鍾玫瑛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請求遷讓之房屋即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為新台
幣(下同)126,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
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潮補字第800號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請求遷讓之房屋即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為新台
幣(下同)126,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
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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